《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
日期: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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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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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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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上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南宁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语委副主任翚永红在第一时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加快实现“两个建成”新形势下制定的一部重要的民族地方性法规,是对多年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和发展。《条例》获得通过标志着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语文立法取得历史性突破,对于今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将具有法律保障作用。但是万里长征只是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认真学习宣传、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做好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任重道远,还要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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