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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修订《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日期: 2018-03-01 浏览次数: 来源: www.28365-365. com 字号:[ ]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局),广西、西藏、新疆民语委(办),委直属各单位,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各成员:

  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支持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工作。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8年2月7日

抄送: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标准二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内蒙古大学、延边大学、广西民族大学。

 

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程

(2013年4月9日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会议暨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民办发〔2013〕82号印发;2017年12月29日国家民委第二届民族语文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的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作用,推动民族语文工作科学发展,特成立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国家民委设立的关于民族语文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咨询机构。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紧紧围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目标和“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工作主题,对民族语文工作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为国家制定民族语文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服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民族语文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法规并提出咨询建议。围绕民族语文工作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规划民族语文科研项目,评审和鉴定民族语文科研成果。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设在国家民委www.28365-365. com(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学术顾问若干名、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和副秘书长若干名,均由国家民委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专家和有关方面人员兼任。条件分别为:

  (一)学术顾问:资深专家学者,一般在本研究领域有深厚学术背景和较大影响力。

  (二)主任委员:国家民委领导。

  (三)副主任委员:国家相关部委民族语文工作部门领导和知名专家。

  (四)秘书长:国家民委www.28365-365. com(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

  (五)副秘书长:国家相关部委民族语文工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由国家民委聘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内高校、有关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以及长期从事民族语文工作的在职或退休人员。

  (二)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司局级以上职务。

  (三)热爱民族语文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学术造诣和社会公信力。

  第八条 本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全体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出席。全体会议对有关决策、报告、计划等事项进行表决时,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方能通过。本委员会的其他工作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 本委员会实行个人发表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的议事规则。以本委员会名义提交的意见、建议、报告,需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本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续聘续任。任期中,根据需要,经国家民委同意,可对本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以委员的身份独立或联名开展调查研究,调查结果需向本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建议和报告。鼓励委员随时向本委员会提出口头或书面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本工作规程,根据委员职责开展工作;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代表本委员会对外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民委www.28365-365. com(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应为本委员会委员参加咨询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工作经费从有关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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