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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 2018-01-17 浏览次数: 来源: www.28365-365. com 字号:[ ]

民委发〔2017〕139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民(宗)委(局)、民语委(办)、教育厅(语委),国家民委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关于以语言相通促进各民族沟通、理解、认同的重要指示精神,2015年起,国家民委、教育部、国家语委(以下简称三部委)在民族地区探索开展了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双语指国家通用语言和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言,下同)。为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国是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55个少数民族中,除部分民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他大部分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语言,有22个民族共使用28种文字;中国少数民族约有6000万人使用本民族语言,约有3000万人使用本民族文字。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推广普通话,平均普及率已达到70%以上,但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发展很不平衡,有些民族地区普及率甚至低于40%。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积极开展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对于引导民族地区各族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构建双语和谐关系,服务民族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促进各民族沟通、理解和认同,服务民族团结的现实需要。

  民族团结说到底是人与人的团结。语言相通是人与人相通的重要环节。语言不通就难以沟通,不沟通就难以达成理解,就难以形成认同。引导、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有利于消除各民族之间相互沟通的语言障碍,有利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增进理解认同、加强民族团结。

  (二)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

  少数民族学好国家通用语言,有利于个人成长就业、接受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融入社会发展。民族地区干部掌握双语,有利于加强与各族群众的沟通联系,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惠民政策,有利于更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大力开展双语和谐建设,充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扩大交流中的作用,深入发掘少数民族语言资源优势,有利于发展民族地区特色文化、旅游等产业,有利于增强自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助力。

  (三)是增强中华文化认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内容。

  中华文化是中国各民族文化的总汇,包含丰富多彩的各民族文化元素,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不能等同于中华文化,也不能自外于中华文化。语言文字是文化的主要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有利于增强中华文化认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四)是抓住基层基础,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构建和谐语言关系,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

  乡村(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语言生活的基本单元。立足乡村(社区)开展示范点建设,有益于从基层基础着手,构建和谐语言关系,同时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和谐语言生活,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做出努力。

  二、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站在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高度,立足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围绕“以语言相通促进各民族沟通、理解和认同”任务,开展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为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助力与支撑。

  三、基本原则

  (一)遵循法律,依法行政。

  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保障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为各族干部群众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引导、鼓励民族地区各族干部群众互相学习语言。

  (二)遵循规律,积极稳妥。

  遵循语言文字客观发展规律,依据当地实际,特别是语言文字发展状况和乡村(社区)群众意愿,审慎推进。

  (三)因地制宜,服务发展。

  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历史背景和发展水平,研究探索不同语言类别、不同地域特征、不同发展水平的乡村(社区)双语和谐示范点建设模式,服务特色产业,服务就业创业,助力脱贫攻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升。

  (四)精心组织,统筹兼顾。

  建立健全开展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体制,坚持和完善省(区)级负总责,市(州)级协调,县级抓落实,乡镇级和村(社区)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民族语文工作部门和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通力协作,加强配合,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积极性,共同参与。

  四、工作目标

  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国家通用语言普及率明显提高,各族群众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得到进一步保障。各族群众互相学习语言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语言关系和谐。各族干部群众交往增多,交流更加顺畅。邻里关系更为和谐,民族团结得到加强。双语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中华优秀文化得到进一步传承和发展。示范点建设工作纳入当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并成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重要形式和载体。

  五、建设管理

  (一)积极开展建设工作。

  三部委联合开展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坚持少而精,建成一个,带动一批。各省(区)民族语文工作部门、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部署本省(区)双语和谐乡村(社区)建设工作,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和建设标准。

  (二)规范评定流程。

  各有关省(区)民族语文工作部门、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三部委关于推荐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候选单位的要求,筛选推荐上报候选单位。经专家评审、部门审核、实地考察、上网公示、三部委审批等程序,确定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单位。建设期一般为1至2年,建设期满,在各有关省(区)组织自评基础上,三部委依照《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考评指标》(附件)联合开展考评验收工作。考评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建设单位,命名为“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并挂牌。考评验收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未通过者可以整改提高,整改期为1年,再次考评验收仍未通过者,取消该单位示范点建设资格。

  (三)加强常态化管理。

  持续推进双语和谐建设工作,不断增强工作成效,确保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发挥应有的示范引领作用。动态管理已命名的示范点,每年11月底前,由各示范点所在省(区)民族语文工作部门牵头,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配合,向三部委汇总上报本省(区)各示范点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三部委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对工作下滑、成效减弱的示范点进行责令整改、警告直至摘牌等处理。

  六、保障措施

  各级民族语文工作部门和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推荐申报、建设推进、后续管理等工作,加强对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情况的监督评估,健全工作档案,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使用专项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

  附件: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考评指标

                                                                     国家民委 教育部 国家语委

                                                                          2017年12月21日

 

附件: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考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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