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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举办第10期全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业务骨干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日期: 2017-07-27 浏览次数: 来源: www.28365-365. com 字号:[ ]

  民办发〔2017〕97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甘肃、青海、新疆等省(区)民(宗)委(厅)、民语委,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全国民族语文翻译专业技术高层次人才知识更新、综合素质增强和业务能力提高,推动民族语文翻译事业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决定联合举办第10期全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业务骨干高级研修班。本期研修班以蒙古语文为主要方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修主要内容

  (一)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

  (二)民族语文法律政策及业务知识;

  (三)民族语文工作理论与实践;

  (四)蒙古语文翻译理论与实践;

  (五)在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局)、中央民族大学等机构学习了解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教学,以及民汉双语人才培养等工作。

  二、参加人员及报名方式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中央有关单位、委属相关单位、双语人才培训基地、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少数民族语言中心、民族语文应用研究中心的副高以上职称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在职业务骨干,或具有副处以上职务的民族语文工作管理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共73人。近三年内参加过全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业务骨干高级研修班和全国民族语文应用研究中青年学者高级研修班的人员不在报名范围。(名额分配见附件1)。

  请将报名回执加盖单位印章后,于2017年8月17日前传真至国家民委www.28365-365. com民族语文处,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

  三、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7年9月17日至23日(9月17日下午报到,9月23日上午返程)。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中央民族大学(请于9月17日下午到北京市海淀区法华寺街22号中协宾馆报到。中协宾馆电话:010-68413355)。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号),坚持勤俭办学,加强学风建设,严肃培训纪律,务求取得实效。若有违反规定行为,将向派出单位通报。

  (二)请研修人员每人撰写一篇研修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充实、表述准确、分析透彻,字数要求为5000字左右,于研修班结束前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因宾馆条件有限,请自带电脑。

  五、其他事项

  (一)研修人员修完规定课程后,经考核合格,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国家民委人事司《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记录相应培训学时,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二)研修人员往返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承担,食宿费由主办单位承担,不收取培训费。报到时请交2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民委www.28365-365. com民族语文处  杨  静 王学荣

  电  话:010— 66508436  

  传  真:010— 66508418

  电子邮箱:mzyw66508418@163.com

  附件:1.第10期全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业务骨干高级研修班名额分配表

附件1

  2.学员报名登记表

附件2

  3.第10期全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业务骨干高级研修班报名回执表

附件3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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